(2016)苏0115执5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孟盛、潘赛丽等与被执行人叶爱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孟盛,潘赛丽,陈仿才,陈亮,陈斌,叶爱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5596号申请执行人张孟盛,男,汉族,1935年8月24日生。申请执行人潘赛丽,女,汉族,1935年8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陈仿才,男,汉族,1956年12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陈亮,男,汉族,1982年5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陈斌,男,汉族,1980年12月05日生。被执行人叶爱苏,男,汉族,1990年11月05日生。本院在执行张孟盛、潘赛丽、陈仿才、陈亮、陈斌与叶爱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法查询叶爱苏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上述财产可供执行,亦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开明审 判 员 安东东审 判 员 成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