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1、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1,齐某,段某,石某,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号之一原告吴某,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官仓购村二组。被告李某1,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如意家园45栋142室。被告齐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新村6号楼5单元5楼东户。被告段某,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土城子村21组。被告石某,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四段77号楼2单元402室。被告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六街东段。法定代表人李某2,总经理。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赤峰新城热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1、齐某、段某、石某、赤峰金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峰审 判 员  梁永芳人民陪审员  贾学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宇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