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苏彪与李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彪,李志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2民初914号原告:苏彪,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李志祥,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苏彪诉被告李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汪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所欠材料费8956元及利息37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三年催要货款期间食宿费用2000元整;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三年催要货款期间车、船费用2000元整;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三年催要货款期间误工费用2000元整。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志祥于2014年10月8日向原告欠下材料费用8956元,约定于2014年10月18日付清货款并出具欠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李志祥未到庭参加庭审,但其在庭前的谈话笔录中辩称:其的确欠了原告苏彪一些货款,但其在2015年年初曾通过银行柜员机存了5000元给原告,故应当扣除5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李志祥在长沙喜盈门商场帮商场展厅做装修工作,因为装修需要采购原材料,其中一个展厅老板向李志祥推荐了原告苏彪,于是李志祥就从苏彪处购入材料进行装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一般以先送货,再付钱的方式进行结算。原告将材料都送完后,被告因展厅老板未付清其装修款为由,欠下了部分材料款未付清。后双方于2014年10月8日将材料款进行了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956元,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同年10月18日付清。期限届满到后,被告并未支付款项,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催讨未果,故此成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彪与被告李志祥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在购买装修材料后未能按时付清货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给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被告虽辩称其曾于2015年通过银行柜员机存款的方式偿还原告5000元,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苏彪要求被告李志祥支付剩余货款8956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原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剩余未付货款的逾期利息损失。原告诉请的利息376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因催债而产生的食宿费、车费以及误工费各20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产生了以上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祥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彪货款8956元及利息376元,共计9332元。二、驳回原告苏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92元,由原告苏彪负担56元,被告李志祥负担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 瀚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熊英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