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苏红梅与冀众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红梅,冀众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苏红梅,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东关街**组。被执行人:冀众谋,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西乡县支行职工,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宁家园家属楼*单元*楼。申请执行人苏红梅与被执行人冀众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执字第0024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冀众谋偿还苏红梅借款本金30000元内容恢复执行,除过先前从法院领取执行款19700元外,再由被执行人冀众谋给付尾欠借款103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冀众谋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拖欠案件受理费313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执行中,本院从协助执行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西乡县支行提取被执行人冀众谋工资冻结款10963元,从中收取案件受理费313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苏红梅103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刘一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