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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02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2民初712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原告出资使用被告的营业执照合伙做生意,所有的回款均打到被告的对公账户中,被告应将上述款项交还给原告,但其中多笔款项被告没有交还给原告。被告于2017年4月1日给原告写下欠条,共计84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4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7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8.4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赵某8.4万元。至今被告未能将该笔欠款偿还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从原告借款后,理应在原告主张还款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现造成拖欠,产生诉讼纠纷,是被告过错所致,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于原告赵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欠款8.4万元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欠款8.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保全费860元,共计276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庆禹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海利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