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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刚贩卖毒品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刑初67号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刚,男。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郑刚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县院公诉科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宝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20时左右,被告人郑刚在高琳房间以每小包400元的价格,卖给高琳2小包冰毒。经鉴定,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的两包白色晶体为冰毒,重量为0.96克。2017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郑刚在西安市风城五路紫薇风尚小区一号楼1805室给高琳卖毒品时,被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右边裤口袋查获两小包冰毒。经鉴定,黄色透明塑料袋装的两包白色晶体为冰毒,重量为1.30克。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刚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两次共计2.2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郑刚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20时左右,被告人郑刚在高琳房间以每小包400元的价格,卖给高琳2小包冰毒。经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的两包白色晶体为甲基苯丙胺(冰毒),重量为0.96克。2017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郑刚在西安市风城五路紫薇风尚小区一号楼1805室给高琳卖毒品时,被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右边裤口袋内查获两小包冰毒(黄色透明塑料袋装)。后经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色透明塑料袋装的两包白色晶体为甲基苯丙胺(冰毒),重量为1.30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富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吸毒人员现场检测结果、微信交易记录、案件照片、情况说明、人身安全检查、毒品收据、证人高爱萍的证言、延公(司法)鉴(理化)字(2017)024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被告人郑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所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刚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重量为2.2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同时又构成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刚给吸毒人高琳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3克,尚未交付,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刚在特情引诱下犯罪,属于“特情引诱”犯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6克,依法予以没收,由富县公安局缉毒大队上缴延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张 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