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执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万金店镇万金店村委万金店,身份证号码:412827196807046536。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0年7月15日,汉族,住平舆县玉皇庙乡赵庄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007152730。本院(2016)豫1723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闫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