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玉、成秋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成秋亮,宋玉梅,邓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玉,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成秋亮,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宋玉梅,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邓观杰,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张玉与被执行人成秋亮、宋玉梅、邓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为5400元,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1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邓观杰在广饶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90×××20中的存款700000元(实际控制0元),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已将被执行人成秋亮、宋玉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1日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本院审查同意,将被执行人成秋亮、宋玉梅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屏蔽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