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德县新杭镇王春水修理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傅红卫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新杭镇王春水修理厂,傅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新杭镇王春水修理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洪山村新星饭店对面。负责人王春水,男,1970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流洞茶厂**号。被执行人傅红卫,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新杭镇王春水修理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傅红卫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4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红卫的银行存款5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