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沙明远与姜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明远,姜洪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560号原告沙明远,男,1984年9月6日出生,住大连金普新区。被告姜洪君,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大连金普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明远诉被告姜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明远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明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沙明远负担。审判员 刘作��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正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