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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申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艳艳与王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艳艳,王毅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3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艳艳,女,汉族,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勃(杨艳艳之夫),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顺顺(杨艳艳之公公),住西安市灞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毅,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村民。再审申请人杨艳艳因与被申请人王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1民终9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艳艳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杨艳艳还完成合同外工程量应获得人工费2179元、材料款748元,石棉瓦差价528元”该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决对申请人合同外工程变更存在漏判。原判决对屋面石棉瓦增高两层砖923.54元,石棉瓦差价495元,地板砖人工费差价329.6元,拖欠水泥款2030元,增加西山墙外粉人工费、材料款、租赁费5222元。杨艳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王毅提交意见称,杨艳艳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再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房屋石棉瓦增高两层转、地板砖补差价、西山墙问题,一审时经证人证明,属合同内约定事项,包含在承包价款内。关于拖欠水泥款,王毅尚有收条可以证据其已代申请人支付水泥款2500元。王毅请求依法驳回杨艳艳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8月,杨艳艳与王毅签订的民房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杨艳艳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杨艳艳完成合同外工程量应获得人工费2179元缺乏证据证明,与其起诉时主张的西山墙外粉人工费为4370元不一致。一审庭审时查明,合同外人工费为:与邻居合装地槽人工费209元,山墙外粉涮人工费1580元,搭架人工费390元,共计2179元。杨艳艳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其主张合同外人工费为4370元,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杨艳艳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依据不足。杨艳艳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遗漏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毅应向杨艳艳支付石棉瓦差价528元,认为屋面石棉瓦增高两层砖、前檐墙增高12层砖、增高部分内外粉等为合同内工作内容,杨艳艳主张该费用不予支持。因此,二审判决不存在漏判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艳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赵红亮审判员  杨惠君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吴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