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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梁文浩、罗时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浩,罗时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56号申请执行人梁文浩,男,2000年5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法定监护人:(梁文浩母亲),女,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被执行人罗时炎,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本院在执行梁文浩诉罗时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人民币59454.21元,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