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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史爱清、赵福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史爱清,赵福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187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史爱清,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被告:赵福生,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史爱清、赵福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商立柱审 判 员  侯继会人民陪审员  艾 心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春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