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1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丹玲、王得顺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玲,王得顺,王小增,陈荷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丹玲,女,1983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王得顺,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王小增,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陈荷连,女,1957年12月8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丹玲与被执行人王得顺、王小增、陈荷连为共有物分割纠纷的(2014)台黄民初字第016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3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得顺、王小增、陈荷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得顺、王小增、陈荷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协助申请执行人将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锦晖小区25号楼2单元502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的不动产权变更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丹玲名下并交付该房地产,负担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王得顺、王小增、陈荷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丹玲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丹玲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林君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