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郑安国与胡跃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安国,胡跃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60号之一申请人郑安国,男,生于1973年11月1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胡跃利,女,生于1988年2月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02民初99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人郑安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跃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跃利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扣划金额为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