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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新菊与肖国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菊,肖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8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周新菊。被执行人:肖国军。本院在执行周新菊与肖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国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华超审 判 员  胡 骥代理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唐泽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