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新菊与肖国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菊,肖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8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周新菊。被执行人:肖国军。本院在执行周新菊与肖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国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华超审 判 员 胡 骥代理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唐泽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