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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汲清双与吉林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汲清双,吉林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汲清双,男,汉族,1963年7月22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被执行人吉林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冯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汲清双与被执行人吉林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薄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