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花开阔、吴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开阔,吴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46号申请执行人:花开阔,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吴振华,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花开阔与被执行人吴振华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503执46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尚余人民币22000元未执行到位,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46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天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