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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曦申请李华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曦,李华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8号申请执行人陈曦,男,住所地城关镇,证件号码430626197310150011。被执行人李华章,男,汉族,地址安定镇石浆村360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60********。陈曦与李华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313号,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21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华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院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华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华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华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均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