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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侯显彬与李军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显彬,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侯显彬,男,汉族,1965年10月31日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显彬与被执行人李军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