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朱某某,男,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湘0703执2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陈劲松审判员  熊学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