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于炳峙与内蒙古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炳峙,内蒙古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38号申请执行人于炳峙,住呼市,电话:158XX****XX。被执行人内蒙古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的的义务。于2017年3月23日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车辆、银行、网络银行、证券进行查控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法院协调协商双方当事人使之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钢审判员 王冬冬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