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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信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信福,尹先正,何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7999461D。法定代表人:张宇,董事长。被执行人:何信福,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尹先正,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何富生,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何信福、尹先正、何富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82执1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郑多见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凌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