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4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光辉、丽水市鼎盛家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光辉,丽水市鼎盛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1102执4904号被执行人钱光辉,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丽水市鼎盛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分水坝,组织机构代码:78772406-0。法定代表人何梅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正花与被执行人钱光辉、丽水市鼎盛家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钱光辉、丽水市鼎盛家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钱光辉罚款1000元、丽水市鼎盛家私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于2017年7月15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合议庭评议笔录(2016)浙1102执4904号评议时间:2017年7月1日9时10分至9时25分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骞、傅巍巍、蓝天辰代书记员:何腾昊合议内容:对被执行人钱光辉罚款1000元、丽水市鼎盛家私有限公司予以罚款50000元陈骞:申请执行人陈正花与被执行人钱光辉、丽水市鼎盛家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们就是否决定对被执行人钱光辉罚款1000元、丽水市鼎盛家私有限公司予以罚款50000元进行评议。首先请案件承办人发表意见。傅巍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正花与被执行人钱光辉、丽水市鼎盛家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钱光辉、丽水市鼎盛家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我同意对被执行人钱光辉罚款1000元、丽水市鼎盛家私有限公司予以罚款50000元。蓝天辰:我同意对被执行人钱光辉罚款1000元、丽水市鼎盛家私有限公司予以罚款50000元。陈骞:被执行人钱光辉、丽水市鼎盛家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我同意对被执行人钱光辉罚款1000元、丽水市鼎盛家私有限公司予以罚款50000元。统一意见:对被执行人钱光辉罚款1000元、丽水市鼎盛家私有限公司予以罚款50000元。合议人员签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