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吴子延、吴晓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吴子延,吴晓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168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环城南路374号。负责人:谢桔茂,系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敏,系该行职员。被告:吴子延,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吴晓琴,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被告吴子延、吴晓琴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9元,减半收取1249.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俞韶蓉代理审判员 谢林晓人民陪审员 吴卫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燕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