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安群与李珍林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群,李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张安群,女,生于1952年1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珍林,男,生于1972年7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安群与被执行人李珍林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