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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安群与李珍林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群,李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张安群,女,生于1952年1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珍林,男,生于1972年7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安群与被执行人李珍林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