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包某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341号原告包某,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负责人莫险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保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翟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