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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朱跃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朱跃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被执行人朱跃法,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11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以(2017)鲁1311执2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跃法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跃法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山审判员  马元林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