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振全、张静、丁金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振全,张静,丁金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耿德宝,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泉,系该社职员。被执行人:张振全,男,1962年10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吉林省通化市监狱。被执行人:张静,女,1994年8月3日生,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丁金业,女,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白福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振全、张静、丁金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熊化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