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贾丹丹与单梅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丹丹,单梅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1878号原告:贾丹丹,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单梅梅,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贾丹丹与被告单梅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贾丹丹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丹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贾丹丹负担。审判员 刘桂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路馨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