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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永祥与尹玉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祥,尹玉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24号申请执行人:胡永祥,男,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尹玉华,男,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拥军,该公司总经理。胡永祥申请执行尹玉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尹玉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均已按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鑫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