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余花香、余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花香,余志强,俞冬英,吴爱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余花香,女,1952年6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余志强,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俞冬英,女,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吴爱菊,女,1955年5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余花香诉余志强、俞冬英、吴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赣1103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中,向被执行人余志强、俞冬英、吴爱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余志强、俞冬英、吴爱菊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志强、俞冬英、吴爱菊至今未履行。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手段对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商业保险、土管、房管等查询,调查中被执行人有车辆,但因车辆无法实际控制,不能进行处置。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25560元,案件受理费2216元,执行费283.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