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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何凤景与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王恒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凤景,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王恒兵,夏志祥,江苏润驰太阳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2010号原告:何凤景,男,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见微,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燎原路49号。法定代表人:赵春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昌,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恒兵,男,197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夏志祥,男,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昌,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润驰太阳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新能源产业园环太路。法定代表人:方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恒华,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凤景与被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王恒兵、夏志祥、江苏润驰太阳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凤景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凤景负担。审判员 杨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印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