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殷成明、洪霞等与珠光集团宿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成明,洪霞,珠光集团宿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092号原告:殷成明,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44岁,汉族号码342826197207205310,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洪霞,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42岁,汉族号码342826197405105345,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珠光集团宿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宿松县,法定代表人:黄玉霞。原告殷成明、洪霞诉被告珠光集团宿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殷成明、洪霞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成明、洪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成明、洪霞负担。审判员 何铸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菊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