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闫如江、王正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如江,王正善,安徽省九州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2号申请执行人:闫如江,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正善,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安徽省九州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389278302(1-1)。法定代表人:王正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闫如江与王正善、安徽省九州粮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51776元,在执行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正善、安徽省九州粮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谢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