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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民终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汕头市潮阳区船舶配件厂、郑晓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潮阳区船舶配件厂,郑晓东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终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船舶配件厂。法定代表人:郑伟木,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晓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悦,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汕头市潮阳区船舶配件厂因与被上诉人郑晓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3民初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汕头市潮阳区船舶配件厂不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汕头市潮阳区船舶配件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3民初20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静文审判员  庄晓燕审判员  姚瑞标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方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