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刁士才与执行人刘红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士才,刘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0号申请执行人:刁士才,男,汉族,生于1958年8月27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刘红生,男,汉族,生于1991年4月19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刁士才与被执行人刘红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