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沈卫华、蒋士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卫华,蒋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360号申请执行人:沈卫华,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蒋士明,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卫华与被执行人蒋士明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2360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蒋士明名下的房产,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封该房产,由被执行人蒋士明自行将该房产转让后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0000元,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458318元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360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学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