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明瑞华、杜勇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瑞华,杜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明瑞华,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文厚成,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勇,男,汉族,1980年7月25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李永,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明瑞华因与被上诉人杜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明瑞华及委托代理人文厚成,被上诉人杜勇及委托代理人李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明瑞华。审判长 左立新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汪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