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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明瑞华、杜勇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瑞华,杜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明瑞华,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文厚成,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勇,男,汉族,1980年7月25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李永,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明瑞华因与被上诉人杜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明瑞华及委托代理人文厚成,被上诉人杜勇及委托代理人李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明瑞华。审判长  左立新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汪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