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巨升起重吊装服务部与龙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巨升起重吊装服务部,龙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州市黄埔区巨升起重吊装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横沙村福围里5号之一101房。经营者:黄群娣,女,194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周政权、辜秋月,均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达,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巨升起重吊装服务部(以下简称“巨升起重服务部”)与被执行人龙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龙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巨升起重服务部支付租金158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6元由被执行人龙达负担。因被执行人龙达未履行判��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没有发现其有房产登记信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其不动产登记情况,虽发现其名下登记有位于吴川市××××之一的房产,以及登记在其名下的国土证号为吴府国用字[1992]08210200102号、吴府国用字[1994]082104003**号的国有土地,但均被中山市第一法院和吴川市法院所查封,且其房产也已抵押给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支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龙达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发现其名下登记有粤S×××××牌照号的车辆之外,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调查情况,于2017年5月10日前往查封被执行人龙达的上述��辆登记档案时,发现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因此难于处置。还有,虽发现其名下登记有上述房产和土地,但均被中山市第一法院和吴川市法院所查封,且其房产也已抵押给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支行,本案无处置权,只能向中山市第一法院和吴川市法院参与分配。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17年7月24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房产、土地,但均因难于处置或无权处置,而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3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桦审 判 员 潘 田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王思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