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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谷文海、孙文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谷文海,孙文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27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欧阳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文海,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被告:孙文忠,自然人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谷文海、孙文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告谷文海、孙文忠送达应诉材料被退回。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应当明确具体,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庭审中,被告孙文忠未出庭应诉,原告也未提供名为“孙文忠”的详细自然人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原告已预付),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侯 盈审判员 王成林审判员 蒋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江琼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