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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孔怀、胡超等与安庆市老峰镇新建村卫星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孔怀,胡超,安庆市老峰镇新建村卫星组,安庆市老峰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02民初765号原告:胡孔怀,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胡超,男,199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琴,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老峰镇新建村卫星组,住所地安庆市老峰镇卫星组。负责人:张龙强,组长。被告:安庆市老峰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庆市老峰镇元桥村新缘小区。负责人:包光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应,村委会委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孔怀、胡超诉被告安庆市老峰镇新建村卫星组(以下简称卫星组)、安庆市老峰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建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孔怀、胡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琴及刘婷、被告卫星组的负责人张龙强、被告新建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应及王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胡孔怀、胡超在被告卫星组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金的资格;2、被告卫星组立即支付原告胡孔怀征收地补偿款1993元、支付原告胡超征收地补偿款3986元,合计5979元;3、新建村委会对上述补偿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4、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包括误工费和交通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胡孔怀于1996年和新建村村民杨尚芝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至本村,成为卫星组的集体成员。杨尚芝和胡孔怀于1997年8月17日生一子胡超,胡超的户口也落户在卫星组,成为集体组织的一员,并且杨尚芝和胡孔怀随后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胡孔怀自1996年就在被告处居住生活,胡超自出生后就作为卫星组的集体组织成员生活在被告处,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原告一直在被告处生产生活,其社会保险均在户籍所在地缴纳,胡孔怀也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履行了作为集体成员的义务,两原告应当享有参与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权利。现原告所在地卫星组集体土地被征收并获得征地补偿款,但是卫星组未将征地升溢面积补偿费分配给两原告。两原告多次要求参与分配,但被告认定两原告不具有分配资格,将两原告排除在卫星组土地征收分配的人口之外,并以村民会议的形式最终决定不给予原告分配征地补偿金。卫星组管理、使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的处理利益关系。然而卫星组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原告具有卫星组集体成员资格,被告剥夺两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分配土地征收补偿金的权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卫星组辩称,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是经本组村民讨论决定的,二轮土地承包时,胡孔怀、胡超均没有在组分配到承包地。新建村委会辩称,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组织,涉案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是卫星组全体村民的意思自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的,新建村委会没有参与方案的制定。新建村委会已按卫星组的征地面积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了卫星组。综上,原告对新建村委会的诉求没有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枞阳县铁铜乡新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该证据虽系原告当庭提供,但该证据能反映案件基本事实,予以认定。2、被告提交的征地土地分类表、测算表、资金提款报告单,被告据此证明已将补偿款发放到卫星组,结合原告提供的补偿费发放到户表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新建村委员已将卫星组的补偿款资金用于卫星组。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杨尚芝系卫星组村民,1996年胡孔怀与杨尚芝登记结婚,1999年胡孔怀将户口迁入卫星组,胡超系杨尚芝与胡孔怀的独生子,其户口亦登记在卫星组。2016年12月卫星组的土地被征收,2017年1月8日卫星组制定了补偿费分配方案,其中对升溢面积补偿费分配意见为:50%按1995年承包面积分配,50%按现有人口分配,关于现有人口的界定方案为:1、户口在本组的农业人口按1人计算(出嫁的女儿,只能本人享受1人,其丈夫、孩子均不享受)……,6、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未婚子女按2人计算……。按人口分配的升溢补偿费每人可分得1993元。两原告在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确定时已在卫星组生活多年,但卫星组以杨尚芝是出嫁的女儿为由,认为两原告不享受分配该项补偿费的权利,两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成员资格的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等取得),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两原告户籍登记在卫星组且在该组居住、生活多年,依法具有卫星组集体成员资格,应当与该组其他成员享有平等的待遇。第8关于原告对人口补偿费的主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收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本集体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民主议定的方式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作出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集体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确定时,两原告是卫星组成员,应享有按人口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每人1993元,胡超是独生子女,其父母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按卫星组的分配方案按2人计发补偿费,故两原告要求卫星组给付补偿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第8关于新建村委会的责任承担。本案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由卫星组村民讨论决定,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新建村委会参与或干涉了卫星组分配方案的制定,新建村委会在客观上没有与卫星组实施共同侵权的行为,故原告要求新建村委会对卫星组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小组由村委会设立,村委会对村民小组在事关全体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上具有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本案中新建村委会对卫星组的分配方案未尽到审查义务、未及时对卫星组的侵权行为主动监管,故新建村委会应对卫星组的给付义务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即补充责任。综上所述,卫星组应给付胡孔怀土地征收补偿费1993元、给付胡超土地征收补偿费3986元,新建村委会对卫星组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在2017年1月8日安庆市老峰镇新建村卫星组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确定时,原告胡孔怀、胡超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的资格。二、被告安庆市老峰镇新建村卫星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胡孔怀土地征收补偿费1993元、给付原告胡超土地征收补偿费3986元,合计5979元。三、被告安庆市老峰镇新建村卫星组不能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时,由被告安庆市老峰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补充给付义务。四、驳回原告胡孔怀、胡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安庆市老峰镇新建村卫星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金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8: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和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