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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文教通讯设备配套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文教通讯设备配套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富强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吴雪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文教通讯设备配套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大庄村法定代表人:项福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文教通讯设备配套厂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浙0503执369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2824.16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5577.84元未执行到位,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369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