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金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金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李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105行初43号原告:内蒙古金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治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铬,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刘玉虎,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苏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日娜,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向东,系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李跃华,退休干部,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李小平(与第三人系父子关系),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荣锐泉,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金虎房地产公司诉被告呼市房管局、第三人李跃华确认房屋产权登记违法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虎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虎房地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金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李跃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金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敬梅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常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天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