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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丽水市广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广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1102执3887号被执行人丽水市广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开发路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市广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丽水市广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丽水市广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于2017年7月15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