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新文与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文,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5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文,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包万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新文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标的57258.59元及补缴保险,执行费75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康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