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执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季兆桐、吴闻雁与沭阳远航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殷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兆桐,吴闻雁,沭阳远航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殷建,吴彩梅,常州市彩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2225号申请执行人季兆桐,男,1939年9月22日出生,台湾居民,住所地新加坡。申请执行人吴闻雁,女,1940年9月3日出生,台湾居民,住所地新加坡。被执行人沭阳远航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沭阳县刘集镇工业园区周市路北侧、沭刘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吴彩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殷建,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吴彩梅,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常州市彩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常春村委孙家小组。法定代表人殷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债权。审 判 长 杨光阳审 判 员 何占付代理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孟 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