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08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花支行与海宁市福金照明有限公司、海宁市精钻螺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花支行,海宁市福金照明有限公司,海宁市精钻螺钉有限公司,曹建君,许明生,许福金,唐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08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4084-9。代表人:居浩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亚明、沈伟鑫,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宁市福金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濮桥村赵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652431275。法定代表人:唐雪玲,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宁市精钻螺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两丰村宓家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59665476G。法定代表人:陈杰,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建君,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许明生,男,194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许福金,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唐雪玲,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花支行与被执行人海宁市福金照明有限公司、海宁市精钻螺钉有限公司、曹建君、许明生、许福金、唐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了解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海宁市福金照明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财产经本院另案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案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均不同意以物抵债。另查被执行人海宁市福金照明有限公司、海宁市精钻螺钉有限公司均已歇业,被执行人曹建君、许明生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许福金、唐雪玲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六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许福金、唐雪玲的下落及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宁市福金照明有限公司、海宁市精钻螺钉有限公司、曹建君、许明生、许福金、唐雪玲纳入失信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