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源与杭州奥美圣进出口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源,杭州奥美圣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368号原告张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杭州奥美圣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郭东园巷8号1907室。法定代表人董启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源与被告杭州奥美圣进出口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 瑞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