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2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玉环市国土资源局、应玉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市国土资源局,应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2274-3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应玉祥,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行审9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应玉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前支付执行款10035元,申请执行费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应玉祥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玉环清港支行的账户(账号:62×××78)中存款人民币计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代理书记员 吴柯里 来源: